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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健身气功总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 2005-11-1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架构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八章 辅助小组

第九章 财政

第十章 违犯纪律

第十一章 过渡期之规条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19/2005。

澳门健身气功总会

Macau Health Qigong General Association

Associacao Geral de Saude Qigong de Macau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一条 名称

1)中文:澳门健身气功总会;

2)葡文:Associacao Geral de Saude Qigong de Macau;

3)英文:Macau Health Qigong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关闸广场工人体育场B馆1楼B102室。

第三条 宗旨

1)发展、协调与鼓励本澳人士学习 与进行一切健身气功运动,团结本澳所有健身气功社团;

2)制订、推行与管辖本澳之健身气功运动规则。每年进行本澳之健身气功范畴内之活动;

3)开展及保持与各国及各地区之健身气功总会及有关之体育机构联系;

4)本会为非牟利性质之团体,由个人或社团组成。受本章程、内部规章及现行有关法例所管制。

第二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会员

1)对本会及本澳体育运动有很大贡 献之人士,本会可接受成为名誉会员,但无投票权;

2)凡在本澳注册之社团,认同本会 宗旨及遵守会章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3)成为会员之申请,应直接以书面 向理事会提出,经由理事会决定接纳与否。

第五条 会员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可享有参与本会举办培训,比赛 及选拔赛等有关之活动;

3)可向理事会要求协助举办有关气 功之活动;

4)若有超过四分三或以上会员赞成,有权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议及建议更改组织章程。

第六条 会员之义务

1)承认本会为本澳气功运动之机构,遵守本会之决定。对理事执行任务时,加以协助之;

2)每年缴交年费,并遵守与督促他 人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它有关之现行规章;

3)所有向本会申请协助或承认的活 动计划及结果,列表送交理事会。

第三章 架构

第七条 1)会员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三至九人组成,设主席、副主席、秘书;

2)理事会:成员由九人或以上之单 数成员所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财务及委员;

3)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设一 名主席及两名委员;

4)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 设一名主席及两名委员;

5)各机关任期均为两年,可连任。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八条 1)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 权力机构;

2)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会员 半数方为合法,会员大会每年最少举行壹次,出席之会员不足半数,须将会议押后半小时举行,届时不论出席会员之人数,均可进行会议;

3)会员大会主持会议之主席团成员 若缺席,出席之会员代表可临时委任所缺之人数;

4)每次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必须 送上一份有权投票之会员名单给大会主席;

5)在有人呈上建议书后,进行研究 及投票通过,修改本会章程及规则;

6)通过及公布各名誉会员,革除会 员之会籍;

7)选出本会各部门之成员。

第九条 召开会员大会,必须在会议举行八天前,以挂号信或签收方式通知各会员。通告内,必须列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条 会议中所有决议案须经绝对多数票赞成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1)理事会是本会之行政与活动负责之执行机关;

2)若表决平票时,主持会议之主席 可作最终之决定权;

3)在需要时可经决议后,设立一或 多个委员会,以主办有关气功之活动;

4)草拟并负责执行发展一切气功活 动之每年计划和预算案;

5)订定会费金额及缴交之形式;

6)订定暂时停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理事会副主席,有责任参加理事会之会议,以协助主席,或主席缺席时,在其职权范围内,代处理工作。若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会议必须改期举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财务之职权:

1)签发一切开支之文件、收集本会 资源、确保成为一完善之财政运作;

2)每季度呈交财政报告,供监事会 审阅;

3)开银行户口及一切来往支票、帐 单或文件合约,其财务责任由本会承担时,必须有理事会主席或副主席与财务签署。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1)监事会,乃本会之行政监察及审查机构;

2)每年或当主席认为有需要时,与 理事会举行会议;

3)当认为有需要时,审查本会之账目,监督预算案之执行;

4)审阅每年之财政报告及账目,并 编制年度报告。

第七章 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员的要求,又或由本会任一理监事会的要求下,由主席召开会议。

独一段:其议决由出席会议委员的大多数票取决,并记录在会议录内。

赋予仲裁委员会以下权限:

1)在理事会的要求下,对调查案卷 及纪律处分提意见,交给理事会审核及判决;

2)应理事会的建议,对任何事宜提意见;

3)撰写其活动报告,在协会报告内 公布,包括判决,意见及作为规范的议决;

4)当认为有必要时,要求召开会员 大会特别会议。

第八章 辅助小组

第十六条 附属于理事会,以辅助理事会之工作。

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二名,其组长必须为理事会成员。

辅助小组按理事会实质工作需要而设立,经理事会议通过产生(如技术组,裁判组等)。

第九章 财政

第十七条 1)收入来源:

a.会员缴交之会费;

b.会员及社会热心人士之捐赠及赞助;

c.本会得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或资助。

2)本会之支出由收入负担。

第十章 违犯纪律

第十八条 1)任何会员及职务人士,违犯纪律将由理事会按序执行,受下列B), C)项处分。

2)A.口头警告;

B.书面批评;

C.暂停会员权利最高一年。

3)开除会籍,将经理事会提交其个案,由会员大会决议。

第十一章 过渡期之规条

第十九条 筹委会

1)组织筹委会,其目的,筹备组成 第一届各部门成员之选举,直至产生各部门成员为止;

2)筹委会由创始会员组成:澳门工 人康乐体育会,澳门工人武术健身会,Associacao Desportiva e do Le?o Acordado “Lo Leong”;

3)筹委会自签署设立合同后,立即 进行工作。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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