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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5-12 生效日期: 1983-05-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
发布文号: 新科计字[83]0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做的贡献。一九七八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但是由于前两个条例奖励的是世界范围内的新发明和新发现。要求条件很高,能够达到的较少。后一条例奖励的只是基层单位职工的小改小革,技术水平很一般,而且是为企业单位自行办理的,但对大量的属于国内首创,具有先进水平,可以用于生产建设并有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作用意义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则没有统一的奖励规定,得不到应有的奖励。
  近三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兄弟省、市、自治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都先后制定了本部门、本地区的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了优秀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不仅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的积极性,而且及时集中掌握了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动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区于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优秀成果奖励,但没有形成制度,近三年没有进行此项工作。
  现根据去年十一月王恩茂同志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我们要对优秀科技成果实行奖励。为了鼓励我区广大科技人员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中进行的创造性劳动所做的贡献,可参照兄弟省区的做法,对优秀科技成果实行奖励,制订出自治区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经审查批准后实行”的精神,学习参考了近二十个兄弟省、市、自治区在奖励科技成果工作中的办法和经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现随文报上。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自治区科委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对我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包括开发研究。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成果;
  ①国内和自治区先进水平;
  ②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重大作用意义;
  ③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


    第三条  :凡对我区经济建设作出显著贡献。取得符合本办法第二第规定的科技成果并持有“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奖励。
  对某些试验条件与生产条件相同或不需要进行扩大试验的科技成果,在取得生产部门的证明文件后,可视为符合第二条第③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程序:
  ①凡列入自治区和各地区、各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按任务来源逐级申报。
  ②凡未列入自治区各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③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联合申报。
  ④自治区各厅(局)科技部门和各地、州、市科委,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申请奖励项目的审查、评选和申报工作。
  ⑤科技成果的奖励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项申报一项,分批审批和授奖。


    第五条  :自治区科委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并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授奖。
  自治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全区科技成果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科技成果报告简表;
  ②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评议证明文件);
  ③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试验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试验方法、计算数据、技术经济效果等)。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等级按经济效果和技术水平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100万元以上  2000元    奖状,奖励,证书
   二      50万元以上   1000元    同上
   三      10万元以上   500元     同上
   四      5万元以上    200元     同上
  年经济效果是科技成果鉴定后一年内取得的实际经济效果或鉴定后三年内的年平均经济效果。
  对不能直接体现为经济效果的科技成果。则按其学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  :科技成果奖励证书是获奖人员的荣誉凭证,发给对成果直接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获奖人员的贡献应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奖金的分配。应按参加研究的人员对该项成果直接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成果属于集体完成的,主要研究人员所得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70%。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发给个人。任何单位不得从奖金中抽成。


    第九条  :每项科技成果原则上只能奖励一次。凡已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国务院各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自治区不再给予奖励。各地、州、市和各厅(局)已奖励的科技成果,如经自治区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则可按提高的奖励等级支付奖金差额。


    第十条  :自治区一般每年对科技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奖励。奖励经费年初由自治区科委提出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专款自治区科委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凡经自治区科委审查确定的拟奖项目分布于《新疆科技报》上。如有异议。可在公布后二个月内向申报单位提出,并同时报告自治区科委,申报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自治区科委;如无异议,二个月后既行授奖。


    第十二条  :申报和评选科技成果。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对骗取荣誉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除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通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主持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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