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0]5号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新出音字[1998]第160号)、《关于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意见》(豫新出音字[2000]84号)精神,为规范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经营秩序,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健康、有序的电子出版物市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包括以下行为:
1、电子光盘、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盘的批发零售;
2、销售计算机或其他设备附赠电子出版物的;
3、举办电脑知识培训班使用电子出版物的;
4、复制、刻录内部资料性电子制品的;
5、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商户,应当遵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
三、我市电子出版物经营实行“零售归市、批发进场”,凡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必须在省、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专业市场经营,坚决取缔场外经营和沿街叫卖兜售等活动。
四、对经营反动、淫秽、非法电子出版物的商户,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