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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一中华夏联合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6 生效日期: 2003-10-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204号

长沙市一中:
  你校《关于2003--2004学年度学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与湖南华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办的长沙一中华夏联合学校2003年度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对自愿报名就读该校的学生可收取办学经费小学每生不超过12000元、初中、高中每生不超过15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摊按学年收取。
  2、学杂费(含书籍课本等代收费):小学每生每期1700元、初中每生每期2700元、高中每生每期3500元。
  3、住宿费:对自愿住校的学生,每生每期收费400元;对自愿使用学校统一代购的生活用品的,可一次性按实收取成本费用。
  4、伙食费:按不盈利原则向学生收取。
  除上述项目外,该校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期满由你校向我局申报正式标准。

  三、你校要加强对该校收费的管理,督促该校及时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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