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2-19 生效日期: 2002-12-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2]5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

  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不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办。

  四、各部门之间、市州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五、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省属大专院校、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不直接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省属大专院校、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如有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请示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请示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

  七、各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律报送省政府。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不得受理应报省政府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

  八、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应以市州政府或部门的名义报省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复印件。

  九、各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公文,上报时要向省政府报“请示”,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以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应将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十、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能使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要求省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省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省政府参考还是请省政府审批。

  十一、各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十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都应由呈报单位办公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一般不要超过3000字。

  十三、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体例、格式要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10个组成部分必须齐备。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划密范围的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公文各组成部分标识要规范;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一律左侧装订。

  十四、“请示”、“意见”各报5份。“报告”报20份,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报5份。

  十五、向省政府报“请示”,在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要传输电子公文。

  十六、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简报必须经省政府办公厅登记备案,份数一般为20份(也可以与省政府办公厅商定);未经登记备案的简报,省政府办公厅一律不予受理。

  十七、省政府办公厅对上报省政府的公文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并退回原呈报单位。

  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1996)10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