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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体改办关于促进全省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 2003-01-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体改办《关于促进全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八日

  关于促进全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目前,我省流通业新型业态从无到有,发展较快。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我省连锁经营的总体水平较低,突出表现是企业数量少、规模偏小,规范化程度低。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有各类连锁企业21户,160个店铺,连锁企业销售额仅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引导消费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省连锁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省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连锁经营重要性的认识
  发展连锁经营是商品流通领域重要的改革实践,在开拓市场、扩大销售、促进产销结合、规范流通秩序,满足消费需求、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加快连锁经营的发展,对于改善流通结构,进一步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推进连锁经营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发展
  (一)深化改革,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连锁集团。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连锁经营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突出经营主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连锁经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直营连锁网络,或通过商品、品牌、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联结方式发展特许经营网络。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对通过兼并、收购等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在城市,要加快培育壮大连锁企业集团,大力发展便民连锁,鼓励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连锁超市和便利店;在农村,要积极探索集农资销售、工业品下乡和农副产品收购于一体的连锁经营方式,开拓、培育农牧区市场。
  大力推行特许加盟、自由连锁等新形式。支持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探索多业态、多行业的新型连锁方式。
  积极扩大连锁经营范围。鼓励连锁经营进入成品油、粮油、副食品、大宗物资、服装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领域,推动连锁经营从零售业、餐饮业向第三产业多领域渗透拓展,探索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的发展模式。
  (二)统筹规划,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要做好规划与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积极扶持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的建设,鼓励引进和自主开发先进物流管理技术,努力实现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货电子化,加快建立高效率的配送体系,提高连锁经营企业商品统一采购和集中配送的比例。根据市场需求,统一规划,合理确定配送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在西宁重点培育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鼓励省内外有较强实力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专业化改造整合现有资源,建设集市场信息、仓储、配送、多式联运、加工包装、商品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要纳入我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有关部门要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
  (三)加强管理,提高连锁经营企业规范化水平。要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企业规范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要强化对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连锁经营企业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加快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广品类管理、电子标牌、防损防盗等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计划与成本的控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抓紧培养熟悉现代流通规则、方式、管理及技术的高素质人才,积极开展连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
  (四)积极扩大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流通业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选准对外开放的突破口。一是加快对外交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连锁经营企业与国内外相关企业进行对口考察交流,借此获取信息,增长见识,学习经验,寻求合作。二是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要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进、学习和消化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管理技术。三是提高对外开放层次,重点与国内外知名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进行交流与合作,以实现我省连锁经营的快速发展。

  三、积极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
  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增强行政的透明度;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要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对省内连锁经营重点项目予以扶持,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跨区统一采购、配送各类商品。
  连锁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要主动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由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于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总部及其门店需要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予以办理。对于已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其门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但需持有加盖总部印章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由总部负责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新开办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专营、专卖手续,实行由总部向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的办法。各门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烟草专卖局对连锁经营企业可统一办理各门店的烟草零售许可证,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在各门店所在地烟草公司统一订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应准许连锁企业在经营主业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邮政部门应允许其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信部门应允许其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药监、江保部门在确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上应向医药连锁企业倾斜。
  连锁企业在经营上述业务时,可由总部负责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对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条件的送货车辆要尽可能提供市场通行、停靠的便利。
  (二)实行统一纳税,加强政策支持
  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州(地)、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州(地)、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州(地)、市、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所在地国税部门,应加强对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信息交换。对不符合汇总缴纳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应纳入经营所在地国税部门征收管理。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自己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认可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要落实连锁经营企业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对用于发展便民服务的连锁店用房、配送中心(店)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按商业用途优先供地。
  自2003年起,每年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连锁经营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
  工商、税务、环保、质检、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向连锁经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省经贸委
  省体改办
  二○○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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