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1999]2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核定吉桦公路五里河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标准的函》(吉市政函(1999)173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吉桦公路五里河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25号)的有关规定,为偿还改建吉桦公路永吉段的贷款,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吉桦公路五里河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年限:自1999年10月25日起,五里河收费站的收费年限确定为10年。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永吉县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