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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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