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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4]3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11月15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为省政府组成单位。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省民委的实际情况,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强化宏观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族问题的法规。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促进我省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教育、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二、主要职责
  省民委是省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我省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三)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
  (四)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与措施。参与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六)负责民族统计工作;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别;研究民族理论和政策,组织协调对我省民族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全省民族问题的综合研究。
  (七)参与研究制订发展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八)管理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出版和师资培训的有关工作。
  (九)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务,协同做好接待国外少数民族同胞回湘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来湘学习、考察等事宜。
  (十一)指导各地、州、市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委设六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机关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组织协调对我省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起草省民委的重要文件。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经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制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智力支边、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地区的扶贫与开发工作。
  (三)文化宣传处
  参与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艺术、体育和新闻出版事业的政策、法规,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开展我省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我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四)教育语文处
  参与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全省民族教育的状况,协同管理民族学校;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负责提出与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教材编写、出版、民族语广播、影视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语文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参与民族教育补助费的分配管理。
  (五)政法处
  指导和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参与地方性民族法规及其它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条款的拟定、执行和监督;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有关事务;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协同做好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参与人口普查及对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负责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管理民族乡、城市等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
  (六)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管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委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员1名)。
  按有关规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7名,老干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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