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7 生效日期: 2004-10-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深化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省政府承诺办理的十件实事是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益面广、群众得实惠的民心工程。徐荣凯省长多次强调,落实好十件实事的各项任务,是我省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的重要举措,必须按质按量地全面完成。
  为检查十件实事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04年10月19日,十件实事总督办人、省政府秘书长刘平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2004年省政府十件实事落实工作。十件实事督办人、省政府副秘书长钱恒义、尹建业、沈培平、香毅、李维俊出席了会议,十件实事主办、协办单位负责人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2004年省政府十件实事进展情况的汇报,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会议精神,现将2004年省政府十件实事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协调落实工作要求通报如下。
  一、十件实事的进展情况
  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对2004年省政府十件实事高度重视,责任明确,措施有力,工作协调,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好,如最后两个多月的工作抓得紧,预计可按计划在今年底、明年初全面完成。
  (一)省继续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亿元,实施500个特困村群众的安居温饱工程建设,筹措资金3.5亿元,建设改造10万户特困农户的茅草房、杈杈房。(主办单位;省扶贫办,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用于实施500个特困村群众安居温饱工程建设的扶贫资金1亿元,省财政已分别于今年3月和6月全部下达并拨付到各地、州、市。截至8月30日,500个温饱村项目已完成安居房建设和改造6730户,建设基本农田地1457亩,建设“五小水利”工程489件,修建乡村道路288.99千米,架设输电线路60.55千米,修缮学校7所,建文化室73间,发展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果2.46万亩,发展牲畜9149头,开展科技培训506期共计4万人次,项目进展顺利。
  用于建设改造10万户特困农户茅草房、权机房的3.5亿元资金,省财政已分别于3月和6月全部下达并拨付到各地、州、市。目前,安居房在建33710户,完工23074户,累计建设和完工56784户,占全年计划的56.8%,由于农村建房的高峰期在秋冬季节,抓紧安排部署,可确保在春节前完成此项任务。
  (二)筹措资金,加强督查,还清重点工程拖欠农民的征地拆迁款。(主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主办、协办单位对省级重点工程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加大了与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认真分析征地补偿费拖欠原因,研究制定兑现方案,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积极组织落实。在加强清欠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长效机制,防止新的拖欠发生。截至9月30日,已兑付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费11.5亿元,兑现率为总拖欠额13.8亿元的83.33%。目前,怒江、德宏、迪庆、丽江、楚雄、红河、文山、昭通、临沧9个地、州、市已完成清欠任务,全省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完成8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改造。(主办单位:省教育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计划筹资约5亿元,现已争取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25亿元,省财政已多渠道筹措资金2.34亿元,地县自筹1.41亿元。截至9月底,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开工面积67.5万平方米,占全年计划的83.75%;已竣145万平方米,占56.25%。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将按计划于10月底下拨,年底前可全面完成8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
  (四)对边境乡镇,以及7个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和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生全面实施免除“杂费、课本费、文具费”的“三免费”义务教育。(主办单位:省民委、省教育厅,协办单位:省财政厅)
  我省今年“三免费”教育的实施范围涉及学生总数为408626人,比上年新增91784人。所需经费7263万元已全部落实,可全面完成此项任务。
  (五)再改造240所乡镇卫生院,建设500个边疆民族贫困村卫生所。(主办单位:省卫生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改造240所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由改扩建房屋、设备配备以及人才培训三部分组成。
  改扩建房屋项目纳入国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一安排,经积极向国家发改委争取,已争取到国债资金1.11亿元(建设352个项目),预计11月初即可下达。按国债资金配套要求,省级还需配套资金2200万元,需追加预算。
  设备配备和人才培训项目,省财政厅已安排经费预算2655万元,9月29日下达24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用于200所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购置,200万元用于乡镇卫生院人才培训,200万元用于县级妇幼保健院的设备配备。尚未下达的255万元资金,将用于20个新型农村医疗合作试点县(市)的乡镇卫生院购置计算机和管理软件,目前正在实施中,年内可以完成。
  按照《云南省2004年500所边疆、民族、贫困村卫生室建设计划》,已有115个村卫生室建设纳入贫困村综合扶贫项目,资金于8月下达;另外385个村卫生室的建设资金,主办、协办单位安排了1155万元,于9月20日下达。目前,此项目所需的1788万元资金已全部安排拨付到位,各地正在抓紧实施,年内可以完成。
  (六)完成沼气池建设20万户,山区农村改灶5万户,解决和改善农村1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主办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扶贫办)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沼气池项目建设13万户和农村改灶5万户,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国债农村沼气池项目7万户。主办、协办单位及时作了安排部署,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强化技术指导和完善服务体系,确保了项目效益的发挥。截至9月底,全省累计完成语气池建设192225户,占年计划的96.11%;完成农村改灶49124户,占年计划的98.25%。预计10月底可提前完成任务。
  年初计划请求国家水利部帮助我省解决农村75万人口的饮水困难,省财政解决25万人。经主办、协办单位共同努力,国家水利部已下达我省计划60万人,省级完成25万人,共完成85万人的饮水解困任务,完成投资2350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2061万元,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经费6000万元,地县配套6941万元),建成工程20977件。通过努力,此项任务年内可以完成。
  (七)解决全省247个行政村通公路问题,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的目标。(主办单位:省交通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
  我省通村公路建设项目247个,建设里程3000多公里,总投资6亿元。其中交通部补助1.5亿元已到位,地方自筹4.5亿元。截至9月底,已完成104个通村公路项目,正在实施的有143个项目。按目前进度看,年底可基本完成任务。
  (八)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2万个。(主办单位:省劳保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工商局)
  主办、协办单位加强协作,确保了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在全省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抓、各方参与、社会支持”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良好局面。截至9月末,全省新开发就业岗位20万个,完成年计划的90.9%,城镇新增就业14.7万人,完成年计划的97.8%,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好于去年同期水平,预计今年底能超额完成任务,新增就业岗位可达24万个。
  (九)筹集低保资金5.6亿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主办单位:省民政厅,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劳保厅)
  今年,中央计划补助我省低保资金2.7亿元,经积极争取,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初步答应增加到3.1亿元,目前已下达1.435亿元,其余资金将在年内陆续下达;省财政预算安排1.5亿元,上年结转3256万元;地县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今年可完成低保资金筹集任务(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每人每月提高10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省财政另行安排)。到今年9月底,全省有保障对象648740人,累计发放保障金36971万元,预计可全面完成今年的低保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出看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统一制作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一步完善了配套制度,规范了低保工作。
  (十)确保完成大姚、鲁甸地震灾区损毁民房的恢复建设。(主办单位:省民政厅,协办单位:省建设厅)
  到目前为止,大姚地震灾区共安排恢复建设资金27200万元,其中,楚雄23000万元、大理2600万元、丽江400万元。据统计,楚雄州两次地震纳入恢复建设的民房共42792户,其中重建13605户、修复29187户。截至目前,就近就地重建民房已全部动工,完工12798户,占恢复重建计划总数的99%。大理、丽江的民房恢复建设工作进展顺利。
  鲁甸“11·15”、“11·26”两次地震灾区民房恢复建设共安排资金5178.2万元,需恢复建设倒塌民房2241户,严重损坏民房6238户,一般损坏民房38901户。截至9月中旬,倒塌及严重损坏民房已恢复7374户,占需恢复数的87%;在建1105户,占需恢复数的13%;一般损坏民房已全部修复完成。
  今年8月10日鲁甸灾区再次发生5.6级地震,需恢复建设倒塌民房6185户18556间,严重损坏民房21867户65601间。9月21日,省政府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确定鲁甸“8·10”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总量为14900万元,其中民房恢复重建资金9200万元。目前恢复重建工作已全面启动,房屋倒塌和重损的群众可在2005年春节前搬入新居。

  二、下一步需抓紧协调落实的工作
  当前已经进入第四季度,从以上情况看,各主办、协办单位对十件实事高度重视,基本做到资金到位、项目到位、措施到位,通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是,仍有个别项目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协调解决。
  (一)需要省、州、市、县统筹安排追加资金的项目
  1.关于“筹措资金,加强督查,还清重点工程拖欠农民的征地拆迁款”的问题
  由于重点工程清欠工作时间跨度大、涉及面较广、资金筹措难,全省还有6个州、市拖欠重点工程征地补偿费2.3亿元,主要集中在曲胜、元磨、大保、昆石等公路建设项目。省政府办公厅将牵头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交通厅、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逐一审核涉及州、市和部门的兑付情况,督促检查,明确责任,采取断然措施,尽快落实资金,加大清欠力度,确保此项工作全面完成。
  2.关于“再改造240所乡镇卫生院”的问题
  该项目向国家发改委争取到国债资金1.11亿元,需省级配套2200万元。但由于配套资金未列入年初预算,拟提请省政府追加预算给予安排,由主办、协办单位抓紧做好具体工作。
  (二)需要争取中央尽快下达资金的项目
  1.关于“完成8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问题
  此项任务已争取到中央财政补助1.25亿元,资金已到位,但项目计划未批复。主办。协办单位要抓紧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审批项目,同时为避免影响工作进度,先由省财政按计划安排下达所需资金。
  2.关于“解决和改善农村1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的问题
  目前还有15万农村人口的饮水解困任务尚未完成,主办、协办单位要抓紧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资金尽早下达。若国家资金年内难以下达,先由省水利厅负责统筹调配资金,抓紧实施,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100万人口的饮水解困任务。
  (三)继续抓紧督促落实其余各项任务
  除以上4项任务外,其余各项任务所需资金已安排落实,进展比较顺利,是可以按时完成的。当前的重点是全力以赴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在前段时期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年底两个多月的时间,再接再厉,扎实工作,确保2004年省政府十件实事各项任务按质按量如期全面完成。
  督办人要继续加大督促检查及协调落实力度,把握重点,主动检查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向省政府负责领导报告情况,协助抓好落实。
  主办、协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向督办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积极争取未到位的国家有关部门资金早日拨付,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各级政府领导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与主办、协办单位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落实地、具配套资金,解决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报告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主管部门要严把质量关,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真正把实事办好,让群众得实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对象为我省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分别对应为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关联法规    

    
第二章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第三条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目标是:精干主业、放活辅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具体实现三项目标,一是盘活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二是用“三类资产”安置分流人员;三是通过改制使所创办的法人实体具有自生能力,面向市场,在经营中生存和发展。


    第四条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原则:
  一、着眼于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推动主体企业内部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二、准确把握政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工作目标,统筹规划,因企制宜,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三、原则上用“三类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分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由主体企业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必须落实,不留缺口。
  四、辅业改制组建的实体,优先安置从事辅业生产经营的职工,鼓励吸收安置主业的富余职工。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方法是利用企业“三类资产”,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资产净值数额不大,应该面向市场经营的辅业单位,可通过出售、用国有资产安置职工等方式,改制为非国有的独立法人实体。净资产数额较大的辅业单位,可采取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合资等形式,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在明晰产权、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采取国有法人控股、参股组建股权多元化的法人实体。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的,可采取破产后,用关闭破产有效资产安置职工的办法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第三章 分离的资产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的资产范围: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的“三类资产”,即:
  一、企业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和市场定位以及专业化分工,需要分离的辅业和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二、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资产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第七条   资产清查和评估、核准、备案。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明确主业与辅业各自的发展定位,在对经营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确定实施辅业改制的资产范围,对纳入分离范围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审计、清理,明确辅业承担的债权债务,界定清楚辅业的资产范围。进行改制的辅业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八条   改制分流人员的范围包括:从事辅业生产经营的职工、主体企业的待岗人员、需精简的富余人员及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

 

第四章 实施方案的制定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辅业改制分流的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要明确辅业改制的方法和目标、分离的辅业资产范围、分流安置的人员范围、企业拖欠分流安置职工工资和医药费的解决办法,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测算出的经济补偿费用及资金来源、安置职工的具体方式、程序等内容。并明确辅业改制工作实施计划和步骤安排;明确落实组织实施的工作部门,实施工作程序、工作责任和任务。


    第十条   企业应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实施方案涉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标准,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实施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辅业改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制定的辅业改制分流实施方案。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对实施方案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安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审议决议。


    第十二条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按资产的产权关系报批。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方案主报省国资委,其他省属企业的方案主报省财政厅,上报的方案同时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收到方案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方案主报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行文批复。

 

第六章 资产处置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   改制分流中涉及资产的定价、核销资产损失,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事项,按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改制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方案,改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经批复部门核定,冲减企业国有资本。


    第十六条   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安置职工剩余的辅业净资产可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或转为债权、股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在分离、改制的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资产和故意低评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辅业分离过程中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分别以划拨、出让和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其土地收益按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离组建的新实体,要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权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改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在完成改制企业设立登记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批复部门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

 

第七章 分流人员安置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条   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2002]20号文件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破产安置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在改制分流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辅业改制组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和非国有法人实体接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与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解除、订立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30日内完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制分流时,必须补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改制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分流安置人员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企业拖欠分流安置职工工资、医药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偿还办法及新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辅业改制组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企业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应变更为新企业,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新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八章 改制企业税收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有关条件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国资监管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申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经济实体,可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由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出具的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
  二、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三、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出具的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条件的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企业因实施辅业改制减少的国有资本,在计算当年有关考核指标时,允许调减其相关考核指标基数。


    第三十一条 州、市企业辅业改制分流实施细则,由州、市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深化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0月17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