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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进城卖菜有关事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7 生效日期: 1997-05-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农民种菜积极性,繁荣蔬菜市场,确保城市蔬菜供应,现将农民进城卖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市国税局和市蔬菜副食局联合颁发的《吉林省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以下简称自产证)的进城卖菜农民均适用本通告。
  二、农民持自产证进入我市市区及各乡(镇)集贸市场销售自产蔬菜,除交纳1元卫生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再收取它费用。
  三、农民菜车进城卖菜凭自产证免交过轿(路)费。
  四、农民菜车进城不受单双号限制,进城卖菜车辆出城时间由早七点延至早七点三十分。对因故延误出城时间的车辆,有关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搞好疏导,不得扣车。
  五、各级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净菜上市工作力度,教育进城卖菜农民遵章守纪,自觉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六、按各级工商、卫生、城建、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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