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 2001-08-0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49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银川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收费标准的申请》(银价发(2001)040号)收悉。为保证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9)9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1)94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工本费,现就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为每卡12元;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为每本5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一次性发放,长期有效,对冠心病等九种特定病实行卡、本配套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保险卡”出现质量问题,由发卡部门免费更换;属于职工对“保险卡”和“处方本”保存不当损坏丢失的由发卡、本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发。

  二、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该项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