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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组织2006年度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 2006-05-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中科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区、县科委等主管科技部门及有关单位:
  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简称“新产品计划”)是一项重要的激励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政策引导类计划。“十一五”期间,按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新产品计划”密切与相关科技计划连接,旨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培育和聚焦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引导增强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能力,提高本市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2006年度“新产品计划”继续采取择优财政补助、推荐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试制及产业化工作。同时,要从列入2006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中,遴选申报2007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现将组织2006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和销售符合“新产品计划”支持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和转制的科研单位。

  二、支持重点
  2006年度“新产品计划”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品牌的新产品;对环境保护具有明显贡献、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方面开辟新渠道、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新产品。
  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支持国家“863”计划、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火炬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技术标准”专项、技术的再创新与产学研联盟专项等成果转化的新产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园区、各类科技孵化器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支持部市合作、市区县联动匹配资金开发的新产品。

  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渠道及申报日期
  项目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并行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应按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2006年度网上申报、评审试行版)(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电子数据和书面申报材料。
  1、电子数据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办法请访问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
  (1)电子数据申报表必须采用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系统(2006版)录入,经校对确认无误后,网上传送。
  (2)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和项目产业化前景分析均按word格式网上传送。
  (3)精选项目相关的其它必备材料、必备附加材料和辅助附加材料进行扫描,按规定格式(.jpg)网上传送。
  2、书面材料申报
  (1)按电子数据申报表,采用申报系统提供的打印功能,用A4纸打印带有水印标记的书面申报表,并在其相关栏目中签字盖章,复印章无效。
  (2)按申报材料清单目录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3、申报渠道及申报日期
  (1)电子数据
  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的电子数据直接通过上海科技网站传送。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20日,过期不予受理。
  (2)书面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到所属的主管科技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科技部门统一集中报送到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简称新产品受理办),并附申报项目清单和初审表。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28日,过期不予受理。
  新产品受理办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705室
  联系人:蒋春帆、李志成、张申传真:64830929
  电话:64830929、64367128、13601777927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联系人:叶卓麟、杨建群
  电话:23112502

  四、项目的评审与审定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006年度继续开展“新产品计划”项目专家网上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审定后,下达2006年度“新产品计划”,颁发《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证书》。并按聚焦原则择优部分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新产品研发补助经费。

  五、注意事项
  1、根据科技部要求,为了与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相衔接,凡列入过国家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的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名称重复申报;
  2、国家“863”计划、国家和本市相关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应提供该计划项目的验收证书或意见书,才可申报;
  3、申报单位在填写项目申报表时,应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请各主管科技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组织好2006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促进新产品开发与实施“新产品计划”匹配的政策措施,区县等主管部门应设立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以1:1比例匹配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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