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1 生效日期: 1992-10-2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 十三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三)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以上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