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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 2004-10-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4]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两个为主”原则,统筹安排,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我市普及义务教育工作范畴统一部署,对辖区内公办、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规划、调整,统筹安排,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问题。凡按规定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公办初中、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有与本市学生同等权利,学校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凡到非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公办初中、小学跨片、择校就学,以及自行联系公办初中、小学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按跨片、择校就学的有关规定收费。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负责保障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办学所需教育经费。

  二、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订具体工作办法。各区政府牵头协调本辖区教育、人事、财政、劳动、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全市公办中小学对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生数进行摸底调查,对已在校或新入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以依据学生本人与父母的户籍证、在厦合法务工就业的证明(含依法签订的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证明等)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在厦暂住证等“三证”给予确认。

  三、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努力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要统筹安排规划、合理布局辖区民办中小学建设。继续采取各种措施,扶持鼓励办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中小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承担部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任务。要积极引导学生、家长到经审批合格的民办学校就读,以解决公办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具体问题。
  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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