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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4〕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去年8月以来,我省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改革实践,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进展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95个县(市、区)县级联社进行了统一法人改革和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造,完成了增资扩股计划,至9月末全省各联社股本金达到32?5亿元,增强了资本实力。同时,农村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但是,农村信用社历史积累的遗留问题还未完全得到解决,机制转换的任务还很艰巨,潜在的风险不容乐观,达到中央银行票据兑付条件还有较大困难,改革的初步成果与改革的目标和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金融支持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不断改善资产质量,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此,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一阶段全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既关系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更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承担着全省88%以上的信贷支农任务,农村信用社贷款已成为广大农民筹集生产、生活资金的主渠道。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农村信用工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消费贷款等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对于解决全省农民贷款难,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金融力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作好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持工作。
  二、深化产权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经过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下一步要将工作重点转向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通力协作,按照先成立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再确定业务经营班子的步骤,加快组建县级统一法人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底前,67个统一法人社中的大部分要批准筹建,一半以上要挂牌开业;12个农村合作银行的50%要批准筹建,三分之一以上要挂牌开业。二要进一步完善股权设置。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各类股权结构,积极动员种养殖大户、私营业主、企业法人等有能力、有愿望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投资人入股,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决策和管理能力。既要防止因股权过于集中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因股权过于分散被内部人控制。三要逐步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能够确认产权持有人的,应尽快予以明确;暂时不能明确的,要委托县级联社等机构代行所有者职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确认产权持有人。四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三会”在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中的关键作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五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各项业务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增加决策透明度,提高运行效率。
  三、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对采取不同产权模式、选择不同组织形式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要抓住制度变革的有利时机,以转换经营机制为核心,制订出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实行全员聘任制,推行绩效考核、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等制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推行基础薪酬+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办法,加大收入分配的正向激励,形成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的报酬浮动分配机制;重视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对信贷决策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加快人员知识更新,同时要积极引进人才,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改善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
  四、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的要求,切实落实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省政府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实施管理,不将管理权层层下放。省联社既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逐步培养农村信用社自律管理的能力,又要充分尊重基层法人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权力,不干预它们正常的具体经营决策,充分调动基层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把县(市)联社当成省级联社的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人民银行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监控考核,建立健全风险校正和市场退出机制,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在省政府的直接组织和协调下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
  五、创新管理方法,努力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新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借鉴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先进管理经验,坚持发展至上,狠抓管理创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在当前尤其要在深入探索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等问题上下功夫,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农村实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壮大之路。
  六、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各农村信用社无论采取何种产权模式,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要坚定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坚持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信贷政策,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农。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和新形势,适度细分目标市场,创新适宜的贷款业务品种,满足农村不同层次客户的贷款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要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办法。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体系,大力发展银行卡等现代支付工具,不断探索代理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服务方式,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七、兑现既定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将国家和省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一是严格执行2003年至2005年国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是认真落实从2003年1月1日起,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三是对农村信用社2003年征收的所得税款和多征收的2个百分点的营业税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入支出预算,等额予以补助农村信用社;四是省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按3%征缴的营业税实行先征收后按月等额补助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拨补到位;五是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抓好对农村信用社的工商登记优惠政策落实,免收各级农村信用社的注册登记费。
  八、探索扶持对策,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后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落实既定优惠政策的同时,更要探索新的扶持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金制度,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扶持历史包袱重、经营风险大的农村信用社加快消化历史包袱;对农村信用社的抵债土地、房产,在闲置期间或者发生权属转移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可比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对农村信用社减免和补助返还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主要用于弥补历史亏损;对农村信用社自有的土地、房产等在办理内部过户手续时,依法免收过户资金,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后劲。
  九、消除歧视规定,营造农村信用社宽松经营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和理解,主动清理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歧视性政策,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各方面关系,动员涉农部门和县以下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农户关系密切的优势,将各类涉及农民、农户的资金尽量由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发放;积极引导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支农资金的合力。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应缴税费外,不得再向农村信用社征收和摊派各种费用及款项;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活动,凡检查项目相同或相似的,要合并检查,避免进行重复检查或多头检查,为农村信用社营造一个良好经营环境。
  十、形成整体合力,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力开展以创造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从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等方面全面提高本地区的诚信水平,培养信用观念,增强信用意识,建立农村诚信社区。对获得农村诚信社区荣誉的金融服务对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服务优质的办法予以支持,促使各级政府、农村信用社、企业和城镇居民、农户共同创建相互信任、互相促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改善金融服务与打造农村信用环境互动,农村金融创新与农村经济发展互动,运用金融手段与农村社区文明建设互动的机制。
  十一、坚持依法行政,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严禁用各种行政手段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特别是对党政干部积欠的用于个人、亲友性质的逾期贷款要进行清理,明确要求偿还期限;对经催收逾限期不还者,要公开曝光,并将其个人信用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条件;对利用职权,拒不归还贷款的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企业关停、破产、改组改制中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依法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案件的查办、执行力度,在收贷诉讼、执行上,要简化程序,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做到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资产受偿权。
  十二、落实清偿责任,妥善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一些党政部门和组织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存在借贷关系或为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提供了担保。对有关党政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当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作出还款承诺,限期归还;一时难以归还的,要提供足值抵押物或依法采取诸如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整体“打包”等形式处置清收;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和村组集体旧贷,基层党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承诺落实责任,主动督促有关责任人如数归还欠款,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依法采取债权置换、拍卖偿贷、租赁承包等措施进行清收,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十三、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要立足本地实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管理与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审慎经营、稳健运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运用各种现代管理经验和科技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按照国办发(2004)48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明确责任,切实防止农村信用社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和区域性支付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和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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