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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5 生效日期: 2000-05-0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0]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5日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O00]20号见《内蒙古政报》第4期)的要求,现就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目的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当前户籍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清理和解决出生不登记、死亡不注销、随意出卖户口和不准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落户、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等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确保人口普查质量。同时促进户籍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为经常性人口统计、各项人口抽样调查、加强行政管理奠定基础。

  二、关于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政策和原则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包括流出和流入)的情况和数据资料。结合我区实际,对户口整顿中遇到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问题。凡已出生的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婴儿),应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我区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1998]48号)精神,及时办理出生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和阻止婴儿落户。
  (二)死亡未注销户口问题。按照国家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死亡必须及时注销户口。
  (三)人户分离问题。对常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户逐人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属单位搬迁、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人已到外地居住而户口尚未迁走的,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动员其将户口迁往常住地。在本旗县市范围内住址变动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将户口迁往现住地,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城市、城镇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小区的户口问题,应尽快按照区域划分或就近便利的原则落实户口管理的归属。
  (四)常住户口待定人员户口问题。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按照国家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由有关部门动员其返回原籍或恢复户口,暂时回不去的,作为暂住人口管理。
  (五)暂住人口管理问题。暂住人口要按照国家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的人员和上访人员,应及时动员回去;对无正当职业、无合法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和精神病人,民政部门应及时遣送。
  (六)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问题。对因死亡、迁出和参军、出国、逮捕、劳教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出生、迁入、复员、回国、劳改劳教释解等人员未登记户口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重户重口的保留其经常居住地户口,其余注销;漏户漏口的,经核实无误的给予补登。对前些年办理收费农转非户口时未凭迁移证落户的,全部注销原籍户口,不愿注销原籍户口且交费办理户口后一直未到落户地居住的注销交费办理的户口。在户口整顿期间,对公民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除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待户口整顿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据有关凭证及时予以变更。

 

  三、关于此次户口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工作方法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应与当前正在进行中的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换发全国统一新式户口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进行。常住户口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查询核对,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本人四对照。重点查清不报或漏报和应注销而未注销的常住人口底数;暂住人口的核对,要对本调查小区内居住的暂住人口全部登记,掌握其居住时间、住宿地点、人数等情况,做到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本人三对照,以摸清暂住人口底数。已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派出所还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二)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从2000年5月初开始到7月底结束。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户口整顿方案,选调户口调查员,做好物资经费准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宣传,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试点和培训工作。
  2.入户调查、核对和处理问题阶段。从2000年8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按划分地段,以居(村)委会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进行查询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严格按规定研究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要把底数搞清。
  3.总结验收阶段。从2000年10月初开始到10月中旬结束。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逐级质量检查验收和汇总总结,并将调查小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无户口人口、外出人口等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任务。检查验收采取自查、互查、抽样检查,逐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力求不走过场,切实把好质量关(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另行发文通知)。
  质量验收结束后,各地要层层总结汇总,各盟市于10月底前将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公安厅。

  四、关于此次整顿工作的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责成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并组织计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宣传等部门给予协作配合,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社会力量,按照统一部署,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户口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各盟市要及时汇总并报告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公安厅。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将户口整顿宣传纳入人口普查宣传规划统一进行,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墙报等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户口管理法规和户口登记制度及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三)确保所需经费的落实。此次户口整顿是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级政府既要根据需要保证经费的落实,又要本着精打细算和勤俭节约的精神,合理用好经费。
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自治区公安厅
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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