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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
  由于国际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持续上涨,本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货成本提高,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46号)规定,现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中准价。具体如下:
  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每升由2.50元调整为2.75元,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8%。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请各经营企业积极做好市场供应,认真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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