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教委高[2005]55号
关单位:
为了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举全市之力推进科技、教育与经济互动,加快构建上海市“产学研”联盟,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建立“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总体目标
“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以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为导向,围绕上海支柱产业,以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为主体,依托研发能力强的一流大型企业集团和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建设的研究生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基地”的作用是实施产学研联盟“引逼”政策、落实人才培养的共性政策、进行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控、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另外,对于学科较为单一、特色明显并与上海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与高校联合进行研究生培养的,称之为“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作为“基地”的延伸和拓展。
通过建立“基地”,促进高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的改革,促进高校深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利用社会资源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环境,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最终形成高校导师和企业、科研院所等的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之间有序、合理地流动机制。
通过建立“基地”,提升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社会声誉,提高他们的人才积聚和储备能力,并促进其增大研发投入和增强创新能力。同时使学生在深入一线参加研发的实践中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也可降低研究生所分担的培养成本和就业压力。
通过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力争5年内,建成数十个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
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主要措施
(一)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准入标准,对参加“基地”建设的单位进行认定,并分类分步实施、按需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使得具有较强专业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科研院所,或与上海市支柱产业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在“基地”平台上,参与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借鉴以往产学研联合的经验,认真研究和制定各项政策,以规模化、法人合同约束、长期合作、有序竞争、双向选择等方式,保障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施。
(三)高校在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遴选导师,企事业导师享受高校导师同等的学术待遇。研究生招生计划中涉及“基地”培养的部分由校企协调分配,在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设置和学位授予过程在高校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可由企事业导师指导并在“基地”完成。
(四)高校和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提供培养研究生所需的导师和管理方面的人力、设备等资源,企业或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投入一定的资金,以保证向学生提供研究资助。高校和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对“基地”人才培养工作明确标准。
(五)在“基地”科研项目的申请、研发成果的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参与方以契约的形式明确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学生多赢的局面。
三、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体制和各部门任务
(一)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建立由相关委办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产学研联合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工作。秘书处设在市教委。
(二)市教委负责制定“基地”的遴选和考核以及导师受聘基本条件。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利用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体制的建立。
(四)市人事局负责研究、制定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知识产权归属、分享与保护规定。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建设“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着眼于国家发展和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创新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促进产学研联盟的形成,加大研究生培养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构建产学研联盟的重大举措。“基地”是上海市产学研联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社会平台。在此平台上,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机制和“引逼”政策。一批具有较强专业实力的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集团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直接参与上海市的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既是为了拓展上海市研究生培养的主体,更是为了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封闭办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高等学校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有效沟通与有机结合,有助于推进与完善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和教育体制。在上海教育综合改革的框架下,逐步加大改革力度,使之逐渐成为上海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条 “基地”招生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方向应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以促进上海高校学科专业结构的完善与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基地”可以参与多种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允许与一所或多所高校开展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六条 “基地”与“高校”应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培养质量。“基地”必须保证导师、资金及各种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的到位。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基地”的设置标准,要充分考虑到企业与科研院所的不同特点,从满足教学和科研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基地”的遴选,还应充分考虑到其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应为上海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所急需。
第八条 申请“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业人员
“基地”应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和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应达到较高比例。
(二)科学研究
科研机构应在近五年中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以及较多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等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在为我国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的;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企业应具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或开发产品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近五年来曾获得多项国内外专利,经济效益显著,目前承担有一批处于科技前沿的研究项目或者科技开发项目,有充足的研发经费。
(三)工作条件
1.“基地”应拥有可供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应能够较好地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2.“基地”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包括落实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住宿安排等。
3.“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奖学金或助研等工作的相关报酬。
(四)管理与规章制度
根据学位条例和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基地”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
关联法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提出学科名称、人才培养方向或专业点。每年9月份之前应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基地”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上海高校与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培养计划申报表》(附件1、2)。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基地的设置申请,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审核。
对于学科较为单一、特色明显并与上海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与高校联合进行研究生培养,但未能达到“基地”标准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推荐纳入“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建设体系,作为“基地”的延伸和拓展。
第十二条 申请“基地”的学科、专业点,经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后,再提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逐个评议,评议内容对外保密。必要时,学科评议组成员可对申请基地单位的学科、专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经学科评议组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培养基地,提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集团将获“上海研究生培养基地”称号,悬挂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的铭牌。
第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可与“高校”自主协商研究生合作培养事宜,或者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代为推荐。合作双方根据本办法精神,通过契约方式确立合作关系,明确权利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控,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上海研究生培养基地”进行教育质量检查。
第四章 导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可以从“基地”的人员中遴选导师,聘请其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基地”人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担任“高校”各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且有研究经费者;
(二)目前正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从事前沿性技术开发项目、有良好发展远景,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的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且有多项技术专利或重大技术发明、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专业人员,其职称、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高校”聘任的“基地”导师,按校内导师管理办法管理,在任职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研究生工作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概论等,由校方组织实施。
第五章 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基地”以“高校”的名义招收研究生,按国家招生办法招生,并在“高校”的招生简章中予以注明。“基地”的具体招生名额,应由“基地”与“高校”根据双方协议确定,纳入上海市研究生招生总计划。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以“基地”导师名义招收的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仍应在校就读,由“高校”负责学生的课程学习工作。“高校”也可以聘请“基地”导师担任研究生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原则上由基地导师负责指导,并在“基地”完成。为便于指导,也可聘任“高校”教师协助“基地”导师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高校”的研究生培养目标与要求,“基地”导师制定在“基地”完成论文工作的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地”或“协作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仍由“高校”授予。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基地”必须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保障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归属,由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保障“基地”的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不受侵犯,必要时,“高校”与“基地”、“基地”研究生与“基地”导师之间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附件1: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基地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名称: (公章)
合作高校一 名称: (公章)
合作高校二 名称: (公章)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表
年 月 日填
申请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基地基本数据
申请单位名称:
┌─┬─┬─────────────────────────────────┐
│项│统│ 基 本 数 据 │
│目│计│ │
│ │时│ │
│ │间│ │
├─┼─┼───┬─────────┬─────────┬───────┬─┤
│专│20│正高级│副高级工程师(或相 │ 中级 │ 具有 │具│
│业│04│工程师│ 当 │ 专业技术职务 │ 博士学位 │有│
│人│.1│(或相│ 专业技术职务) │ 人 │ 人 │硕│
│员│2 │ 当 │ 人 │ │ │士│
│( │ │专业技│ │ │ │学│
│在│ │术职务│ │ │ │位│
│编│ │ ) │ │ │ │人│
│) │ │ 人 │ │ │ │ │
│ │ ├───┴─────────┴───┬─────┴───────┴─┤
│ │ │研发人员占全部管理人员的比例 │研发人员占全体在编人员的比例 │
├─┼─┼─────┬─────────┬─┴───────┬───────┤
│科│19│发表学术论│ 在学术刊物 │ 在学术会议 │SCI、EI、ISTP │
│学│99│ 文 │ 发表 篇 │ 发表 篇 │ 收录 篇 │
│研│.1│共 篇│ │ │ (企业不填) │
│究│~├─────┴─────────┴─────────┴───────┤
│或│20│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发表学术论文 篇/年·人 │
│产│04├───────────────┬─────────────────┤
│品│.1│出版学术专著共 部 │出版译著共 部(企业不填) │
│开│2 ├─┬─────────────┼───────────┬─────┤
│发│ │获│ 获省部级奖 │ 获高校人文社科奖 │获其他科研│
│ │ │国│ 共 项 │ 共 项 │ 奖 │
│ │ │家│ │ (企业不填) │共 项 │
│ │ │级│ │ │ │
│ │ │奖│ │ │ │
│ │ │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 │ │ │
│ │ ├─┴─────┬───────┼─────────┬─┴─────┤
│ │ │ 获得发明专利 │ 科研成果转让 │ 科研成果被采用 │ 直接经济效益 │
│ │ │ 共 项 │ 共 项 │ 共 项 │ 万元 │
│ ├─┼───────┴───────┴─────────┴───────┤
│ │20│三年内支配科研(研发)经费合计 万元,平均每年 万元 │
│ │02├─────────────────────────────────┤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年平均科研(研发)经费 万元/年·人 │
│ │~│ │
│ │20│ │
│ │04│ │
│ │.1│ │
│ │2 │ │
│ ├─┼─┬─────────────────┬─────────┬───┤
│ │20│目│ 其中国家及国务院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国防科│
│ │04│前│ 各部门项目 项 │ 科学基金 项 │ 研 │
│ │.1│承│ │ │项目 │
│ │2 │担│ │ │ 项 │
│ │ │科│ │ │ │
│ │ │研│ │ │ │
│ │ │项│ │ │ │
│ │ │目│ │ │ │
│ │ │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 │ │ │
│ │ ├─┴─────────────────┴─────────┴───┤
│ │ │目前承担的科研(研发)项目的经费合计 万元 │
├─┼─┼───────────┬───────────┬─────────┤
│工│20│ 专业实验室面积 │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 仪器设备值 │
│作│04│ 合计 ㎡ │ 合计 台(件) │ 合计 万元 │
│条│.1├───────────┴───────────┴─────────┤
│件│2 │中外文藏书合计 万册,拥有中外文期刊 种 │
│ ├─┼─────────┬───────────┬───────────┤
│ │19│仪器设备费合计 │ 购置图书经费 │改善工作条件的其他投入│
│ │99│ 万元 │ 合计 万元 │ 合计 万元 │
│ │.1│ │ │ │
│ │~│ │ │ │
│ │20│ │ │ │
│ │04│ │ │ │
│ │.1│ │ │ │
│ │2 │ │ │ │
└─┴─┴─────────┴───────────┴───────────┘
企业产品开发情况可附页说明
申请上海市研究生培养与教育基地的单位情况介绍(限500字)
Ⅰ 专业人员队伍
┌────────────────────────────────────┐
│ Ⅰ-1 组成及其人员配备 │
├────────────────────────────────────┤
│ 现 有 人 员 数 │
├────┬────────┬──────┬─────┬────┬────┤
│人数合计│正高级工程师(或 │副高级工程师│ 中级 │ 具有│ 具有 │
│ │ 相当 │(或相当专业 │专业技术职│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 │ 专业技术职务) │技术职务) │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专业技术职务 │人数合计│35│ 36至 │ 46至│ 56至 │61│
│龄│ │ │岁│ 45岁 │ 55岁│ 60岁 │岁│
│结│ │ │以│ │ │ │以│
│构│ │ │下│ │ │ │上│
│ ├────────┼────┼─┼─────┼─────┼────┼─┤
│ │正高级工程师(或 │ │ │ │ │ │ │
│ │ 相当 │ │ │ │ │ │ │
│ │ 专业技术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副高级工程师(或 │ │ │ │ │ │ │
│ │ 相当 │ │ │ │ │ │ │
│ │ 专业技术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被高校聘为研究生导师的情况 │
├───────┬───────┬────┬───────┬───────┤
│ 姓名 │ 所聘的高校 │硕导/博 │学科专业或方向│ 聘任时间 │
│ │ │ 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一2学术带头人及主要学术骨干 │
│ │
├────────────┬───┬────┬───┬───┬──────┤
│ 研究方向及所属一级学科 │姓 名 │出生年 │获博士│获硕士│专业技术职务│
│ │ │ 月 │学位年│学位年│ │
│ │ │ │ 月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Ⅰ-2栏目)不够另加附页。一级学科按《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填写
┌────────────────────────────────────┐
│Ⅰ-2主要学术带头人简况 │
├───┬───┬───┬────┬────┬──────┬───┬───┤
│ 姓名 │ │性 别│ │专业技术│ │是否兼│ │
│ │ │ │ │ 职务 │ │ 职 │ │
│ │ ├───┼────┼────┼──────┤ │ │
│ │ │出生年│ │定 职 时│ │ │ │
│ │ │ 月 │ │ 间 │ │ │ │
├───┴───┼───┴────┴────┴──────┴───┴───┤
│最高学位或最后│ │
│学历(包括毕业 │ │
│时间、学校、 │ │
│ 系科) │ │
├───────┼────────────────────────────┤
│工作单位(至部 │ │
│ 门) │ │
├───────┼────────────────────────────┤
│ 主要研究方向 │ │
├───────┴────────────────────────────┤
│ 本人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底科研情况 │
├─┬──────────────────────────────────┤
│汇│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篇。出版专著(译著等) │
│ │ 部。 │
│ ├──────────────────────────────────┤
│ │获奖成果共 项;其中:国家级 项,省部级 项。 │
│总├──────────────────────────────────┤
│ │目前承担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项目 项,省部项目 │
│ │项。 │
│ ├──────────────────────────────────┤
│ │近三年(2001-2003年)支配科研经费共 万元,年均 │
│ │万元 │
├─┼───┬────────────┬───────────┬─────┤
│最│ 序号 │成果(获奖项目、论文 │获奖名称、等级或鉴定单│本人署 │
│有│ │、专著、专利、产品) │ 位, │名次 │
│代│ │ 名称 │发表刊物,出版单位,时│ 序 │
│表│ │ │ 间 │ │
│性├───┼────────────┼───────────┼─────┤
│的│ 1 │ │ │ │
│成├───┼────────────┼───────────┼─────┤
│果│ 2 │ │ │ │
│ ├───┼────────────┼───────────┼─────┤
│ │ 3 │ │ │ │
├─┼───┼────────────┼────┬──┬───┼─────┤
│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起讫│科研(│本人承 │
│前│ │ │ │时间│研发)│担工 │
│承│ │ │ │ │ 经费 │ 作 │
│担├───┼────────────┼────┼──┼───┼─────┤
│的│ 1 │ │ │ │ │ │
│主├───┼────────────┼────┼──┼───┼─────┤
│要│ 2 │ │ │ │ │ │
│项├───┼────────────┼────┼──┼───┼─────┤
│目│ 3 │ │ │ │ │ │
└─────┴────────────┴────┴──┴───┴─────┘
注:由本人填写,学术带头人超过一个以上,复制本表填写。
Ⅱ 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
┌─────────────────────────────────┐
│Ⅱ-1 主要研究方向及其特色和意义 │
├─────────────────────────────────┤
│Ⅱ-1-1 研究方向 │
├─────────────────────────────────┤
│研究方向名称: │
├───┬───────────────────┬────┬────┤
│ 从事 │ 主要学术骨干姓名 │高职人员│中职人员│
│本研究│ │ 数 │ 数 │
│方向的├────┬────┬────┬────┼────┼────┤
│ 人员 │ │ │ │ │ │ │
├───┴────┴────┴────┴────┴────┴────┤
│本研究方向的特色、学术地位、作用和意义(限500字): │
│ │
│ │
│ │
│ │
│ │
└─────────────────────────────────┘
注:按表Ⅰ-2所填研究方向,每一研究方向填写一表。
┌─────────────────────────────────┐
│Ⅱ-2 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
│发表学术 │ 在学术刊物 │ 在学术会议 │SCI、EI、 │
│论文 │发表 篇 │ 发表 篇 │ISTP │
│共 篇 │ │ │收录 篇 │
├─────┴─────────┴──────────┴──────┤
│ 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清单(限填不超过30篇) │
├─┬─────────┬───────┬──┬──────────┤
│序│ 论 文 名 称 │ 作者(*) │发表│ 发表刊物、会议名称 │
│号│ │ │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限填作者署名本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非署名本单位者不填写。(*)作者姓名后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
┌─────────────────────────────────┐
│Ⅱ-3 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出版学术专著情况(限填不超过20本 │
│) │
├─┬────────┬─────┬────┬───────────┤
│序│ 著 作 名 称 │作者( *) │出版日期│ 出 版 单 位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限填署名本单位或作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出版的专著。(*)作者姓名后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
┌────────────────────────────────┐
│Ⅱ-4 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科研(研发)获奖与鉴定情况 │
├─────┬───┬──┬──┬───────┬──┬──┬──┤
│ 获奖级别 │获奖项│特等│一等│ 二等奖 │三等│四等│其 │
│ │目合计│ 奖 │ 奖 │ │ 奖 │ 奖 │ 他 │
├─────┼───┼──┼──┼───────┼──┼──┼──┤
│ 国家级 │ │ │ │ │ │ │ │
├─────┼───┼──┼──┼───────┼──┼──┼──┤
│ 省部级 │ │ │ │ │ │ │ │
├─────┼───┼──┼──┼───────┼──┼──┼──┤
│高校人文社│ │ │ │ │ │ │ │
│ 科奖 │ │ │ │ │ │ │ │
├─────┴───┴──┴──┴───────┴──┴──┴──┤
│获得发明专利合计 项 │
├────────────────────────────────┤
│ 科研(研发)获奖或鉴定项目清单(限填不超过20项) │
├─┬──────────┬──────┬────────────┤
│序│ 成 果 名 称 │项目完成人( │获奖名称、等级或鉴定单位│
│号│ │ *) │ ,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限填以本单位名义取得的成果,非署名本单位者不填写。(*)项目完成人姓名后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
┌────────────────────────────────┐
│Ⅱ-5 转让或被采用的科研(研发)成果(限填不超过20项) │
├──┬────────┬────┬─────┬─────────┤
│序号│ 项目名称 │ 项 目 │采纳单位、│ 社会、经济效益 │
│ │ │完成人 (│ 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项目完成人姓名后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本表(Ⅱ-5栏目)不要另加附页。
┌─────────────────────────────────┐
│Ⅱ-6 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支配科研(研发)经费情况 │
├────┬───────┬────────────────────┤
│经费来源│ 三年合计 │ 年经费(万元) │
├────┼─┬─────┼─────┬───────┬──────┤
│ │金│ 比例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 │额│ (%) │ │ │ │
│ │( │ │ │ │ │
│ │万│ │ │ │ │
│ │元│ │ │ │ │
│ │) │ │ │ │ │
├────┼─┼─────┼─────┼───────┼──────┤
│合 计│ │ 100% │ │ │ │
│ : │ │ │ │ │ │
├────┼─┼─────┼─────┼───────┼──────┤
│国家及国│ │ │ │ │ │
│ 务院 │ │ │ │ │ │
│各部门项│ │ │ │ │ │
│目费(含 │ │ │ │ │ │
│国家自然│ │ │ │ │ │
│ 科学 │ │ │ │ │ │
│金、国家│ │ │ │ │ │
│社会科学│ │ │ │ │ │
│基金、国│ │ │ │ │ │
│防科研项│ │ │ │ │ │
│ 目) │ │ │ │ │ │
├────┼─┼─────┼─────┼───────┼──────┤
│地方政府│ │ │ │ │ │
│ 项目费 │ │ │ │ │ │
├────┼─┼─────┼─────┼───────┼──────┤
│其他企事│ │ │ │ │ │
│业单位委│ │ │ │ │ │
│托科研费│ │ │ │ │ │
├────┼─┼─────┼─────┼───────┼──────┤
│ │ │ │ │ │ │
│本单位科│ │ │ │ │ │
│研(研发 │ │ │ │ │ │
│ )费 │ │ │ │ │ │
│ │ │ │ │ │ │
├────┴─┴─────┴─────┴───────┴──────┤
│Ⅱ-7 本学科、专业点目前承担的科研(研发)项目统计 │
├─┬────┬──┬─────┬─────┬─┬─────────┤
│项│国家及国务院各│地方政府项│ 企事业 │本│ 分类项目数 │
│目│部门项目费(含 │ 目 │单位委托项│单├─────┬─┬─┤
│总│国家自然科学基│ │ 目 │位│ 基础 │应│技│
│数│金、国家社会科│ │ │科│ 研究 │用│术│
│ │学基金、国防科│ │ │研│ │研│开│
│ │研项目) │ │ │费│ │究│发│
├─┼────┴──┼─────┼─────┼─┼─────┼─┼─┤
│ │ │ │ │ │ │ │ │
├─┼───────┴─────┴─────┴─┴─────┴─┴─┤
│备│ │
│注│ │
│ │ │
└─┴───────────────────────────────┘
┌────────────────────────────────┐
│ 目前承担的主要科研(研发)项目清单*(限填不超过20项) │
├─────────┬────┬───┬────┬────┬───┤
│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来源│项 │负 责 人│人力配备│科研( │
│ (下达编号) │ │目 起│ (姓名 │ (专业 │研发) │
│ │ │讫时间│、专业 │技术 职│经费( │
│ │ │ │技术职务│务、人数│万元) │
│ │ │ │ ) │ ) │ │
├─────────┴────┴───┴────┴────┼───┤
│ 目 前 承 担 的 科 研 (研 发) 项 目 的 经 费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Ⅲ 工作条件
┌───────────────────────────────┬──┐
│Ⅲ-1 专业实验室情况 │ │
├───┬─────┬───────┬────────┬────┴──┤
│实验室│实验室归属│实验室面积(㎡ │ 实验室 │仪器设备值(万 │
│ 名称 │ │ ) │ 人员配备 │ 元) │
│ │ │ │ (人) │ │
├───┼───┬─┴────┬──┴─────┬──┴────┬──┤
│总计:│&fra │ │ │ │ │
│ │c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Ⅲ-2 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 │ │
├───┬────────┬─┬─────┬────────┬─┼──┤
│仪器设│ 型号、规格 │数│价值(万元 │ 国别、厂家 │出│ │
│备名称│ │量│ ) │ │厂│ │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Ⅲ-3 图书资料情况 │
├──────────────────┬────┬────────┤
│ 类 别 │ 合计 │ 例举 │
├─────────┬────────┼────┼────────┤
│ 藏书量(万册) │ 中 文 │ │ │
│ ├────────┼────┼────────┤
│ │ 外 文 │ │ │
├─────────┼────────┼────┼────────┤
│专业期刊拥有量(种 │ 中 文 │ │ │
│ ) ├────────┼────┼────────┤
│ │ 外 文 │ │ │
├─────────┼────────┼────┼────────┤
│电子文献及数据库 │ 中 文 │ │ │
│ ├────────┼────┼────────┤
│ │ 外 文 │ │ │
├─────────┴────────┴────┴────────┤
│Ⅲ-4管理规章制度(可附材料) │
├────┬───────────────────────────┤
│ │ │
│管理机构│ │
│ 情况 │ │
│ │ │
│ │ │
├────┼───────────────────────────┤
│ │ │
│管理规章│ │
│和协议签│ │
│ 定情况 │ │
│ │ │
│ │ │
├────┴───────────────────────────┤
│申请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 日期: │
│ 公章: │
│ │
│ │
└────────────────────────────────┘
附件2:
上海市高校与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计划申报表
┌────┬───────────────────────────┐
│学校 │ │
├────┼───┬───────┬──────────┬────┤
│拟合作的│单位性│拟合作启动时间│“基地”单位全称 │拟联合培│
│“基地”│质 │ │ │养的 │
│ │ │ │ │专业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拟开展联│专业名称 │ 层次│培养类│招生│“基地”内具体承│
│合培养 │ │(硕、 │型 │数量│担培养任务的单位│
│的学科专│ │博) │(学科 │ │ │
│业 │ │ │型、 │ │ │
│ │ │ │专业学│ │ │
│ │ │ │位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 (公章) │
│ │
├────────────────────────────────┤
│ │
│ │
│ │
│ │
│ │
│ │
│ 校长签名: 日期: (公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