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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精神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 2003-02-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酒类专卖局
发布文号: 厦酒专[2003]03号

各酒类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国经贸贸易 [2003]6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对我市酒类批发市场的管理,规范酒类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稳定本企业各系列酒的批发渠道,杜绝假冒酒流入市场。经研究,我局决定在近期内开展以下工作,请给予配合。
  一、进行2003年度酒类批发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2003年度酒类批发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具体要求,将另行文通知。

  二、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厦门市酒类市场信息站。为加大酒类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面,让批发商、零售商和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为让宾馆酒楼、零售商等可通过网上直接查找到所需酒的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防止假冒酒的流入,我局会同酒类同业公会、厦门经贸信息中心拟在现有的“厦门经贸信息网”上开设“厦门市酒类信息”栏目,主要功能: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内外酒类信息、我市各酒类批发企业经销各系列酒的基本情况等。近期,我局将会同酒类同业公会到各酒类批发企业调研,收集建站所需的材料,并听取企业对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将“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并入“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根据“通知”第四条“推进法制建设,实现规范管理,……对不适应酒类产销形势变化的管理规定要及时进行调整”精神和修订后的《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要求,做到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并入“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后,“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将具有原“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功能,当进货商购货时,批发企业必须主动向其提供:1、盖有本企业印章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影印件);2、开具本企业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上必须注明所售酒的名称、规格、度数和批号。据此,保护本企业的利益。

  四、紧密批发企业与零售点的关系,引导酒类批发企业建立酒的经销网络渠道。目前,多数酒类批发企业在经营中只顾销售业绩,而忽略了对其经销酒品牌的保护,没有对进货商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让一些不法分子在经营中“挂羊头,卖狗肉”,扰乱了酒类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因此,各批发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应建立买卖双方的约束机制,让我市酒类市场健康发展。

附表:一、厦门市酒类批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厦门市酒类批发企业经销系列酒调查表
三、厦门市酒类批发企业系列酒流向调查

  厦门市酒类专卖局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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