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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一条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计征比例按其使用性质分别为:
  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属于流通、工交建生产性质的,按其实际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属于支援农业生产性质的(如科工贸、农工商一体化等),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5%的年率征收;属于单位为消化解决下岗分流人员(或安置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兴办经营实体的,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
  三、《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同予以确定。属于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6%的年率征收;属于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投入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四、《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指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除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外还包括:
  (一)对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公园、动物园等)利用门面房屋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进行创收的,应纳入“非转经”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征收资产占用费。
  (二)对房产部门利用直管公房进行营业性出租、出借,按出租、出借性质计征资产占用费。
  五、《办法》第二条第五款所指其他情况包括:
  (一)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介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点歌、点播、广告宣传等经营的,按其经营收入的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只提供“牌子”或接受“挂靠”的经济实体,按照《公司》及有关政策,对这类经济实体资产占用费的征收,以其注册资金的20%计算国有资产数额,再按规定比率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对各地市场管理中心管理的集贸市场,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按经评估的国有资产价值4-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对民政部门所属公墓资产、房产部门的国有公房,各级工会现未脱钩所属的工人文化宫和工人俱乐部、体育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人防部门利用人防工程投入经营或出租出借等国有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形成的经营收入。如交通部门的线路费;河道管理部门利用堤防的场租费;水利部门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投入的经营创收活动;文化等部门利用路牌、路标权和路灯、公路栏杆、电线杆等取得的广告费;公安部门利用驾校、修理厂取得的经营收入等,按经营收入的20%征收4-6%的资产占用费。
  (六)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宾馆、饭店、酒店、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客房等各类接待、培训用房,剔除承担本单位自身的会议和培训任务的部分后,确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额,并按4%的年率征收资产占用费。对附营业务(开办其它经济实体、出租出借、联营、联合办学等),按规定的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七)由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如果母公司的注册资金中含子公司注册资金,且已全部缴纳了资产占用费的,子公司不再缴纳;如果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含在母公司注册资金内,需单独按规定计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指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为:
  一、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审批程序为: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以及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会计报表;
  7、《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属于《办法》第二条第四、五款的审批程序为:
  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转作经营性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的,应按本审批程序补办手续。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所指省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工商、地税、技术监督、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交通(高管、公路)、水利、教育、监狱、环保等系统中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省财政部门根据全年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调节上解比例。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方式:
  一、以非经营性资产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独资和控股企业),由资产经营使用单位缴纳。
  二、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联营等经营形式的,其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提供单位负责收取、缴纳。
  三、应缴纳资产占用费的资产经营使用或资产提供单位,应在季终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缴清资产占用费。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计征依据为: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以实际收取或批准划转的金额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缴方式:
  一、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内部分工协作的方式为:财政统计评价部门负责“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的测算分配和资产占用费使用的审核;预算部门负责资产占用费任务安排和使用的审批;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所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费的征收。
  二、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集中汇缴,专项列支。除提取一定比例的征管费用外,全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九条    对拒不申报、补办审批手续,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按《办法》第七条规定加收滞纳金,抵扣财政性拨款,或从代管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中直接划转。


    第十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开征时间按《办法》规定的时间执行,各地已开征的要按《办法》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十一条    缴纳的资产占用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或在所得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开办用于承担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劳服公司、工厂等,并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按规定比例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中小学、幼儿园,对民政部门的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荣军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开办的经济实体,视其实际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所指报告制度是:凡属使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资产使用情况报表以及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运营及效益分析情况报告。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使用和效益以及资产占用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办法》的情况汇总报同级政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颁发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细则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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