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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8 生效日期: 1998-03-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发布文号: [1997]行他字第3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家赔偿》第 二十七 条(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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