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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 2005-06-0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制订的《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日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决定从2005年5月中旬开始至8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取缔私盐私挖、私采窝点,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
  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组),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巨宪华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旭明 省工商局副局长
  齐玉梅 省供销社副主任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书凯 省卫生厅副厅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工作。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经检处,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旭明(兼)。

  三、职责分工
  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力度。
  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作食盐使用。
  盐务部门要加强批发企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及其经营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盐务、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工作重点
  各市、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私盐的窝点;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同、朔州、忻州等地区畜牧盐市场。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运城、吕梁、晋中工业废盐、工业副产品(盐)生产、加工地区;祁县、广灵、昔阳、翼城、襄汾、汾西、太原市尖草坪区、运城市盐湖区等碘盐率不达标地区;私盐进入我省的各个主要路口。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工商机关要会同盐务、卫生等部门,对从事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坚决取缔非法利用工业废盐、工业副产品、劣质畜牧盐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的专业私盐村,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专项行动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经营台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工业废盐、工业副产品、劣质畜牧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四)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以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五)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整治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将此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要成立盐业市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牵头、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会同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制定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要突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盐业市场的检查和监测,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整治无证照加工、贩卖私盐入手,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全面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省工商局要会同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七、工作安排
  (一)5月中旬,召开工作会议对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从5月下旬开始,工商、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并于8月上旬对专项行动结果组织验收。
  (三)8月上旬,工商、盐务、卫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深层次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
  (四)8月中旬,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各市、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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