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农函[2001]102号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要求对茧丝收购、经营许可证提高收费标准的函》(苏经贸茧办函[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5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蚕茧准运证”、“茧丝收购经营委托书”工本费的批复》(苏价涉[1995]216号)中所规定的工本费每证15元,主要用于印刷证书所需费用,考虑到近几年茧丝收购经营企业的实际状况,对茧丝收购、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证15元收取。对取得茧丝收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示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向收购、经营企业按实收取。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取“茧丝收购委托书”工本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二00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