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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ぉ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由公证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浙江省公证条例(2004年修正ぉ(略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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