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赔他字[2002]第1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15日以晋法委赔字[2002]4号《关于蒋桂通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即是对侵犯蒋佳通人身权的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无决定没收的职权,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黄金饰品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蒋桂通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你院将该案进入刑事赔偿案件程序错误。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