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舶实行保险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0-27 生效日期: 1988-1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88]6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内河、渡口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后的赔偿纠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客运业务的机动车辆和机动、非机动船舶(包括渡船,下同),其所有人必须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驾驶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或船舶保险。交通部门所属的汽车运输公司有关驾驶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法,由省保险公司与省交通厅另行商定。


    第三条   省保险公司负责制定前条规定各项保险的具体条款及基本费率,报经批准后执行。各地、市、县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保险手续和经济赔偿。各级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对客运机动车辆和船舶参加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船舶须经车管或航政部门检验合格。已保险车辆、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坏需要修理的,由车、船所有人与保险公司协商选择修理厂家。


    第五条   客运机动车辆和船舶未按本规定办理保险的,不得从事客运业务,有关机关不发给车、船牌照,不办理年度验审手续,不核发客运营业执照。


    第六条   已保险车辆、船舶在保险期内未发生事故赔款的,续保时按下列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奖励驾驶人员:
  (一)续保前一年无赔款的,退还百分之十;
  (二)续保前连续两年无赔款的,退还百分之十五;
  (三)续保前连续三年以上无赔款的,退还百分之二十;
  投保车辆、船舶超过一辆(艘)的,退还保险费按辆(艘)分别计算。


    第七条   投保车辆、船舶在保险期内因驾驶人员责任发生事故赔偿的,按下列规定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部分赔款:
  (一)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最多为二百元;
  (二)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最高为五百元;
  (三)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最高为八百元;
  (四)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最高为一千元。


    第八条   保险费开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国营企业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列支,集体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