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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1-01 生效日期: 1951-01-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在全国农业生产的高潮中,打井、开渠、挖塘、修坝、开荒、筑路、平整土地等各项农业生产建设正在迅速而广泛地进行。由于我们历史悠久,被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革命遗迹、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古生物化石遍布全国。 中有许多是非常珍贵的,是对我国历史和文化进行科学研究最宝贵的资料,也是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最有力的实物例证。但是目前有些地区在上述建设工程中已经发生了破坏文物的严重情况。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在既不影响生产建设、又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原则下,采取紧急措施,大力宣传,在农业生产建设中开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由于农业生产建设范围空前广阔,农村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绝非少数文化工作干部所能胜任,因而必须发挥广大群众所固有的爱护乡土革命遗址和历史文物的积极性,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只有这样做,才能适应今天的新情况,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各级文化部门应该大力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农村中各种基层文化组织和各种文化活动,特别是通过农村中的积极分子,应用广播、幻灯、黑板报等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政策和法令,普及文物知识,并且在发现文物地区,就地举办临时性的展览。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下,把其中积极分子组成群众性保护文物的小组,同文化部门密切联系,进行经常的保护工作;在农业生产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时候,应该随时报告文化部门处理。
  二、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在进行农村建设全面规划中,必须注意到文物保护工作,并且把这项工作纳入规划之中:
  (一) 一切已知的革命遗迹、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如果同生产建设没有妨碍,就应该坚决保存。如果有碍生产建设,但是本身价值重大,应该尽可能纳入农村绿化或其他建设的规划加以保存和利用。
  (二) 全国有很多地区已经确定是革命遗迹和重要的古代文化遗址,例如:河南省安阳殷墟、新郑郑韩故城、洛阳汉魏故城,陕西省西安市丰镐遗址、汉城,山东省临淄县齐国故城、曲阜县鲁国故城,河北省邯郸赵王城、易县燕下都,湖北省江陵楚郢都、纪南城,云南省大理县南诏故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辽大名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和卓高昌故城、雅尔湖故城以及历次革命战争中有重要纪念价值的地点。在上述地址进行农业生产基本建设规划的时候,必须征得文化部同意,以避免遗址的破坏。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对于农业生产建设中确实有妨碍的一般性的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应该准备一定人力,随时进行紧急性的清理、发掘工作或拆除、迁移工作。对于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该报请文化部处理。
  三、 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应该首先就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区和重要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在本通知到达后两个月内提出保护单位名单,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先行公布,并且通知县、乡,做出标志,加以保护。然后将名单上报文化部汇总审核,并且在普查过程中逐步补充,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报告国务院批准,置于国家保护之列。被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文化部进行登记,颁发执照,交由当地人民委员会负责保管。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对本社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负有保护责任。
  四、 凡进行大规模水利工程、工业基本建设工程和军事工程都应该按照前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贯彻执行。
  五、 广西贵州云南地区,分布有丰富的第四纪中期的古生物化石,在石灰岩山洞的堆积层中,已发现有人类化石。广东湖南四川江西福建浙江等省,也都有类似的山洞。这些化石对于研究人类的起源和发展以及研究地质,都是极为重要的科学研究资料,应该坚决保护。特别是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必须禁止挖掘石灰岩山洞中的“岩泥”,以免科学研究的资料遭到损失。山西陕西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第三纪、第四纪的古生物化石,也是科学研究上的重要资料,应该适当地保护,如果在生产建设的挖掘中发现大量龙骨,应该报告县或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研究处理。
  六、 地下蕴藏的文物,都是国家的文化遗产,为全民所共有。在农业生产建设中,如果有所发现,应该立即报告当地文化部门并且把出土文物移交文化部门保管。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地农业生产组织和农民由于及时报告情况或其他努力因而使重要的文化遗迹或文物得以保护、保存者,应该由文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文化遗迹和文物采取粗暴态度,以致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者,应该由当地文化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当的处分,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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