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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0]130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减轻用户的电费负担,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局,现就农村电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被列入省政府确定的淮北23个农村改水县(市、区)的农村改水用电价格,暂按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苏价工(1999)256号)规定的城市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不再按当地农村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淮北农村改水县的名单见附件)。
  二、农村的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的照明用电价格,暂按当地的农村居民到户照明类电价执行,不再按农村其他照明类电价执行。
  三、以上通知从2000年5月抄见电量起执行。请各地物价部门认真做好实施和宣传作,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淮北农村改水县名单。
  连云港市:  灌云县  灌南县  赣榆县  东海县
  徐州市:  丰县  沛县  铜山县  睢宁县  邳州市  新沂市  贾汪区
  宿迁市:  宿豫县  泗洪县  泗阳县  沭阳县  宿城区
  淮阴市:  淮阴县  淮安市  涟水县  盱眙县
  盐城市:  滨海县  响水县  阜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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