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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沼气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3]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沼气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沼气在环境保护和节能增效中的功能,推进我市城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沼气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我市沼气建设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大力发展沼气事业。我市城乡生产生活所产生的人畜粪便、秸秆和其他有机废弃物,对城乡环境、水域污染较重,而这些大量的有机废弃物又是可再利用的生物质能。通过沼气池对城乡生产生活的大量有机废弃物进行生化处理,简便易行,具有改善居住环境与生态环境、提高土壤肥力、节能降耗、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加农民收入等综合效能。各区(市)县政府要把沼气建设作为推动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实行目标管理,推动沼气建设的发展。
  (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要把沼气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统筹,统一安排;结合自然条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县域沼气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对县域沼气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提供资金、人力上的条件,搞好组织和协调。
  (三)严控排污,保护环境,强化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城镇规划区内近期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管网系统的居住区,污水排放公共设施,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项目、从事“农家乐”经营农户,均应配建污水净化沼气设施。养殖场、屠宰场和酒厂、糖厂、肉联厂等产生高浓度有机废弃物的生产项目,要配建综合利用的沼气设施。各地在规划、项目审查、工程报建和竣工综合验收时,要严格审核,对缺少污水净化设施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予批准,不予验收。已建项目其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要制定计划,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检查督促。
  (四)制定政策,共同扶持,加快发展步伐。各级政府要把城乡沼气池建设列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研究制订相关的配套扶持政策,予以适当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1、市政府每年从小城镇建设资金中适当安排沼气推广补助金,扶持有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的沼气项目建设。区(市)县政府按同比例配套补助。市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沼气建设的优惠政策,应进一步落实到位。
  2、各有关部门应抓住国家加大对西部环保建设、再生能源建设投入的机遇,多渠道争取国家支持,协调配合搞好沼气建设项目的申报。为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效果,保证沼气池建设和使用的安全,沼气建设补助项目由各项目所在区(市)县的沼气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项目主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沼气建设和使用的管理
  (一)明确职责,健全机构,理顺管理关系。按照《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和我市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沼气以及农村能源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和农村能源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沼气办公室是沼气和农村能源建设的专业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当地农村能源发展规划的实施、农村能源建设行业管理、业务技术培训、沼气技术应用推广和沼气设施安全使用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沼气办公室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各地要深化其机构改革,政事分开、政企分开,职能到位,保证其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正常履行职责。
  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由建设局主动做好衔接、协调和配合。
  (二)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沼气工程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土木工程,应作为特种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一,凡承担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农村户用沼气必须采用有关机关审定的标准图或通用图,由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员或工匠承担施工。第二,必须按国家和省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三,各区(市)县沼气办公室负责对专业资格、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承担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已建立建设项目报建(办证)中心实行“一站式”管理的,应将沼气工程纳入其中一并审查,减少办事程序。第四,各区(市)县建设局要按有关的法规,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加强沼气行业和市场管理的措施和制度,严格执法,规范市场行为和办事程序。第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落实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责任。沼气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其设计和施工的沼气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交付使用时,要向用户提交安全操作、安全使用的书面说明。各区(市)县沼气办公室要加强沼气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对不按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单位,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落实责任,强化后期管理,确保安全使用。沼气池竣工交付使用后,由建池业主负责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当地的沼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建池业主应按设计的功能和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沼气池的结构、增加负荷、改变地面用途和环境,并委托专业队伍定期清掏。使用中如发生损坏、泄漏等问题,及时与原设计和施工单位联系,或向当地沼气办公室报告。已废弃的沼气池,要及时填埋或拆除;改作他用的废池,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各地沼气办公室要加强沼气池建设档案管理,建立用户定期联系制度,提高后期管理和监控的效率。加强专业清掏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的技术指导,防范安全事故,保持沼气池的正常功能。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普及沼气使用知识。市建委、市沼气办公室和沼气科研机构要根据全市沼气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大力开展沼气科研,不断提高沼气利用的技术水平;同时,加强对沼气建设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沼气事业发展的需要。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沼气综合利用的意义和作用,加强沼气池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沼气基本知识和安全使用常识,防止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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