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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 2003-12-26
发布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杭地税二[2003]359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级各企业主管局(控股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各区计经局:
  为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其他纳税人及其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在6.9%以内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为5.31%)。

  二、根据国税总局[2003]45号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三、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不受比例限制,按实在税前扣除。企业对技术开发的项目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述各项费用可不并计整个企业的费用总额。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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