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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2-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泸市价农[2003]4号

泸州医院附属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制剂价格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市物价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价农[2002]24号)规定,并参照你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药品成本进行认证的结论,现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共计54个品种规格)。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价格,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这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品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整机制,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我局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此价格从2003年2月15日起执行。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制剂价格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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