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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委托各市物价局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3]43号

各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管输实行按里程收费的通知》(川价工(2003)17号)执行后,各市天然气公司供气成本将相应增大。各市这次在安排天然气公司销价时,如需对市所在地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应组织听证。根据我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256号)的规定,为有利于充分听取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各市贯彻我局川价工(2003)17号文件调整各市所在地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委托各市物价局组织听证。
  各地按价格管理权限上报天然气销价调整方案时,要将居民生活气价听证材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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