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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5]41号

省公安厅、农业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按汽车每车次最高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每车次最高不超过50元,摩托车每车次最高不超过40元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三、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另文制定。

  四、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5年3月8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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