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2003]6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财政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法收取学费。学费标准可以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不同层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不同,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人员经费、基建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二、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价格、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制定,按隶属关系报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制在半年以下的短期培训班按学时收费。
四、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颁布的《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学校要将招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及文号、投诉电话等在校园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公示内容事先须经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按规定要求写清有关收费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学生入学后,因故确实不能在本校坚持学习而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陕教成(1999)105号及陕价费调发(2000)78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费。
六、民办学校在实施收费前,须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