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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3 生效日期: 1996-08-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6]10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上半年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个体工商税收“两税”的组织收入工作各地要根据省局下达的个体工商税收“两税”计划考核指标,加强计划任务的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使计划任务落到实处。从今年上半年的收入情况看,全省除龙岩地区外“两税”均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后几个月面临的收入形势十分严峻,各地要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结合定额调整把收入进度抓上去,确保全年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全省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测算工作已结束。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市在时间短,调查面广,户数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测算调查任务。通过测算集中反映的问题有:(一)漏管户数多;(二)大部分户月定额低于保本月营业额水平;(三)行业区域间税负失衡等。各地要根据测算中反映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个体工商征管户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市)要认真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材料的上报工作,于年度终了后50日内将备案资料表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个体私营企业征管情况备案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
国税发[1996]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以下简称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平衡个体税收负担,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把加强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为今后重点工作之一来抓,以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予盾,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充分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树立信心,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二、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大户的动态和税源情况,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开展一次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大户税源及税收负担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月均缴纳税款在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缴纳增值税户由国家税务局备案;缴纳营业税户由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地可根据通知的要求,确定本地区的大户备案标准。
  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备案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加强大户税收征管的力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是个体税收的主要税源,加强大户的税收征管,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平等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力量,开展对大户的税源调查和分析,层层抓好对大户的源泉控管。同时,积极推进大户建账工作,凡具备建账条件的都必须建账;无条件建账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建账,并对大户实行查账征收,使大户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化。
  四、狠抓偷逃税大案要案的查处。按照税收征管改革“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大户的稽查,以堵塞个体税收征管的漏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偷逃税大案要案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社会反响强,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发现大案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广泛宣传,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加强配合与协作。随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分设和征管范围的重新调整,全体税收征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特别是为了做好大户的备案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征管动向的通报制度,共同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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