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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 2002-10-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10月23日

  陕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授权陕西省地震局承担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其职能配置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加强和新增的职能
  (一)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监督、检查全省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加强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
  (三)建立健全全省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四)管理中国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监测台网。
  (五)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监督、检查全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保护省内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检查、监督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全省地震灾害预测;制定全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承担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八)承担全省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担中国地震局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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