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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5]7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省局拟定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管征,严格控制税前项目的列支,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中央企业税前列支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办法。
  一、涉税的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总机构(或主管部门)为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提供了某些服务,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而支付的管理费。
  凡依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文件规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向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分摊(或提取)的管理费,报经有权的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允许税前扣除。

  二、审批原则
  管理费审批原则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上年实际收支情况,平衡同行业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经费,适当递增当年实际开支需要。

  三、审批办法
  总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采取年初审定、年终决算,余额结转使用的办法。即,总机构(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填报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表(附后)及提供上级机构(或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的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和预算金额,向有权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十天内予以审定或逐级上报审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据此分摊至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具体分摊方案确定后,个别由于情况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应报经同级国税机关同意。凡突破原批准,预算需要追加分摊指标的,均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年终决算即在次年应将财务决算报表及使用情况、结余金额报经审批的税务机关审定。

  四、审批权限
  (一)总机构(或主管税门)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市、县的,其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报所在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
  (二)总机构(或主管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属于跨地、市、县的,其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报上一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
  (三)总机构(或主管部门)所属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是跨省的,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总局有委托的,由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四)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局直属局所管辖的企业,其提取的管理费,一律层报省国税局审批。

  五、使用范围
  管理费主要用于总机构(或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丁资及工资性的津贴、补贴;管理机构的办公用品、器具等费用;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以及组织召开专业会议和对所属先进企业的表彰、奖励;职工的岗位培训和新产品试制费等。

  六、管理办法
  管理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或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表格),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交的管理费要加强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的或超标的或使用不当的,应予以剔除,并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各级国税机关及纳税人对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的文件、表格、资料要妥善保管。审批的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审批的税务机关,一份发给申报单位,一份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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