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5]120号
市经贸委、工商局:
厦经贸内管(1995)18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根据国办发(1995)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口岸外轮和远洋国轮的供应业务应由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承担,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这项业务。属厦门口岸航行船舶免税烟酒、饮料等商品的供应,也由该公司免税商店统一供应。
2、市工商局要依照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内贸联字(1995)23号通知,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者。
3、各有关联检单位要加强对供船货物的监管,对非国家指定单位供船的货物和船方自行批量采购的货物一概不予放行;严把登轮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严禁无证登轮;严格入港证的发放,不准无权经营供船业务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