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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民币调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9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保财发[1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为发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整体优势,强化整体功能,增强总公司宏观调控能力,根据7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精神,总公司决定在系统内实行调剂资金制度。现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民币调剂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书面报告总公司计财部。 
  根据公司体改的实际情况,1996年度上存调剂资金的时间改为9月15日以前,请各分公司及时、足额上交。 
 
  附: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民币调剂资金管理办法 
 
  为增强总公司资金宏观调控能力,强化整体功能,发挥整体优势,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发生大灾时巨额理赔资金的需要,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分公司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按上年提存的人民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20%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以千元为单位向总公司计财部差额上存调剂资金。必要时,总公司可紧急抽调超过上述比例的资金,分公司接到紧急抽调资金指令后,应积极筹措资金上存总公司计财部。 
  第二条 各分公司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应根据以自筹资金、自我消化为主的原则解决巨额理赔资金的需要,不足部分方可向总公司申请借用调剂资金。借用调剂资金需签订借款、还款协议,借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条 调剂资金计息方法如下: 
  (一)分公司上存的调剂资金,总公司于每年12月25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保险公司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划付利息。其中,紧急上存的调剂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二)分公司借用的调剂资金,在其上存总公司计财部调剂资金额度内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保险公司银行存款利息计息;超过上存额度或超过借款协议还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第四条 各分公司调剂资金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公司将调剂资金管理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指标。 
  第五条 调剂资金上存、借用、归还及其利息的帐务处理执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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