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236号
成都铁路局:
你局关于成都中铁西南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收取运输代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运输市场的实际,同意按照我局川价函(2000)188号文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货运代理并收取相应的代理服务费。 1、全程代理服务费
整车9.50元/吨
零担0.15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得超过250元/箱、次。
2、发送代理服务费
整车6.00元/吨
零担0.09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得超过150元/箱、次。
3、到达代理服务费
整车3.50元/吨
零担0.06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得超过100元/箱、次。
4、如发生科技含量较高且不易量化的特种货物运输其收费标准应报我局审批。
5、涉及公路、水运、航空等多式联运代理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6、运输代理业务产生的运杂费、短途运输、装卸、包装等费用据实清算。
以上运输代理服务费必需坚持货主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更不得与铁路延伸服务业务重复收费。
以上规定自2000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