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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7-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委厅[2000]6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挂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牌子)。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既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又是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是省委主管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运10周年庆祝活动。
  (四)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我省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和特殊政策及措施;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意见;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宜。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专项规划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党群工作。
  (九)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组织对全省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宜。
  (十一)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州、县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委(省委民工委)机关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的综合协调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
  (二)政策法规
  研究拟定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和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对全省少数民族人权状况、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状况等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参与涉及民族地区的行政区划、边界纠纷等问题的处理工作;联系民族理论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处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省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对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定点扶贫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省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的分配、使用意见。
  (四)社会事业处(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研究制定四川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负责委属学校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有关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出相关的特殊政策措施;主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地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承办全省少数民族语文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组织评审工作。
  (五)联络处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了解掌握少数民族同胞在国外的有关情况;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和涉台事务。
  (六)计划财务处
  拟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机关并监督委属单位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国有资产、基建投资;负责有关财务统计工作;
  (七)干部人事处
  研究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八)四川省对国外藏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了解和掌握国外藏胞的有关情况以及我省藏区社会动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藏区对外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办理国外藏胞回国探访和定居的有关事宜;指导有关州、县对国外藏胞工作方面的业务工作。
  (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重大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民族统战工作和宣传工作;承担省委民工委(省民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公务工作;承办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委(省委民工委)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不含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编制1名),其中省民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省委民工委书记、副书记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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