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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1-12-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466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人函[2001]5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5元(含上缴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10元),报名费标准为每人5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1年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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