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44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将26项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落实工作,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注销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的变更手续以及收费票据的核销事项。医疗收费票据待省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通知。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转服务收费管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