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1-12-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44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将26项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落实工作,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注销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的变更手续以及收费票据的核销事项。医疗收费票据待省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通知。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转服务收费管理的项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