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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 2004-05-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4]45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5月28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准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上来,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同时,要按照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等原则,在实施总量控制的同时,注重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努力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切实做好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省成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钟阳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李春洪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陈善如主任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工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李妙娟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审计厅、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各单位人员在5月30日前到位。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落实以及汇总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全省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提出对省直单位投资项目及重大项目清理的综合处理意见;
  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经贸口技改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提出对省直单位(经贸口)及重大技改投资项目清理的处理意见;
  省外经贸厅负责对全省外经贸部门审批和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中央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地方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其中:省属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省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跨地区项目由项目公司注册地市政府负责清理。深圳市项目由深圳市直接报国家有关部门,抄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成立临时工作机构,从速开展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三、明确要求,狠抓落实
  (一)清理的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除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等项目之外的所有在建、拟建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中,在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已批准项目建议书或者已进行登记备案且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清理的重点是:
  1、钢铁、电解铝、水泥、铁合金、电石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二)清理标准和参照依据
  各项目单位应提供相应材料,由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项目的处理
  按照《通知》要求,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所辖项目逐个提出处理意见,由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提出我省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处理原则为:
  1、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个别属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按程序报批。
  4、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项目清理工作。我省清理工作进度按以下时间安排:
  1、各地级以上市按照省政府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成立本市负责清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并将有关情况和联系人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省直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6月5日之前,各市在6月10日前完成,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有关中央单位(含国家计划单列集团)和深圳市将项目清理情况于6月20日前抄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6月1日至15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工作情况,并商省有关部门提出对清理项目的处理意见。
  4、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于6月中旬前对各地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20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意见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我省清理工作报告,报国家有关部门。
  (五)清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上报材料包括文字报告和表格两部分。
  1、文字报告的具体内容
  (1)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2)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此次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分行业情况;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予以说明并进行深入分析;对投资清理限额以下项目清理的总体情况和分析。
  (3)项目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对重点清理项目,要按项目性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4)在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方面,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2、表格填报
  文字报告附表包括行业汇总表和各行业项目表。
  省直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填报(附后),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各地级以上市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自行下载“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工作软件”的有关电子文件,并按软件要求填报,以市为单位,形成电子文档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软件具体使用和培训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
  在清理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有的还在进一步发展。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同时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当前,要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方面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资膨胀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此次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清理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清理的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要重点清理:(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的内容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方式
  (一)地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银监会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
  (四)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
  六、工作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半月内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发展改革委。
  (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
  (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要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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