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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6-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深民民[2004]8号

为加强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管理,贯彻和实施深圳市民政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特制定《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5月12日

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管理,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深圳市民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收取的非应税收入凭证、各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凭证,以及各民间组织内部结算和单位往来非应税凭证。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各类票据的发放、核销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民间组织第一次领购票据前,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领购票据理由、用途、数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领取《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以后凭《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票据。
  领购《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实后,向民政部门提出领购。
  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一次性购买量为收费单位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原则上一次购买量不超过5本。

  第五条 各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六条 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非应税收入,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七条 各民间组织内部结算和单位往来的非应税收入,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各民间组织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一)票据启用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二)票据填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三)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民间组织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核销表》,并加盖单位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印章,在《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上如实填写票据核销日期,经核销人签字后,送民政部门验证后方可购买新的票据。

  第十条 各民间组织应按照广东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出具票据。

  第十一条 票据实行专票专用。

  第十二条 各民间组织按章程开展的有偿服务及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收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各民间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但未办理而进行收费的;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的;
  (三)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范围收费的;
  (四)应当出具票据而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五)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
  (六)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七)伪造票据的;
  (八)制售假票据的;
  (九)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十)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十一)丢失毁损票据的;
  (十二)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而偷税漏税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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