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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7 生效日期: 2003-03-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人口稠密,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迅猛,各项建设用地多,保护和利用林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以及“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指示,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林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合理利用、优化配置,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业用地,确保林地总量动态平衡。到2010年,全省林地减少面积不得超过10万公顷,即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在1万公顷以内,确保全省林地面积不低于1073.5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55%以上。各地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合理使用林地,不得突破。

  三、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加强对林地保护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巩固已建立的防护林体系,优先进行生态建设,加强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绿色通道、城市林业等建设,建立起适应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求的生态系统;东部沿海地区,要加强水源涵养林、沿海防护林、红树林、绿色通道等建设,建设林竹果和速生丰产林基地,推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西部沿海地区,要合理调整林种结构和布局,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和以速生丰产林、早熟优质热带果树为主的商品林基地;粤北、粤东及周边山区,要加强林地保护,切实抓好“四江”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和林产工业,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山区的森林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四、各地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尽快组织完成市、县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的编制质量。

  五、切实做好《总体规划》实施工作。《总体规划》是我省林地利用和保护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林地用途、林地林权、林地林木使用权流转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审核审批林地转为非林地,编制林地开发专项规划必须依据《总体规划》。
  省林业局要认真组织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并要加强对各级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附件:《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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