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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联网收费粤通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3]74号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批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项目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请示》(专营(2002)15号)悉。你公司专门负责制作、发行、管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使用的通行卡、粤通卡、电子标签。为了推进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进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损、失通行卡收费标准。通行卡是记录车辆入口信息和出口现金缴费的凭证,是可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IC卡。在路段入口发放,出口收回,正常情况下不收工本费。但因车主(驾驶员)损坏、遗失通行卡的,可按工本费标准赔偿,每卡25元。

  二、粤通卡收费标准。粤通卡是收费公路专用的非现金缴费IC卡和通行券,分粤通储值卡和粤通记帐卡两种。粤通储值卡是记录资金信息的IC卡,是先充值后使用的支付卡,用户通过刷卡缴交车辆通行费。粤通记帐卡是记录用户信息的IC卡,是一种免充值先使用后付款的银行帐户卡,用户发生的通行费从该卡所记录的用户银行帐户中抵扣。发行粤通储值卡只收工本费,每卡工本费不超过50元;发行粤通记帐卡可收工本费和管理费,每卡工本费不超过50元,管理费每年30元。

  三、不停车缴费电子标签发行价格。不停车缴费电子标签是安装在车辆身上用以识别车辆身份的微波收发装置,它记录了车辆身份、车辆类型等资料,专用微波通讯设备可对其进行读写操作,与粤通卡一起使用可实现银行划帐缴费。不停车缴费电子标签发行价格(含安装维护费用)每台不超过300元。
  以上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再核定正式标准。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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