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3]1号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继续实施广州市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报告》)(穗价[2002]177号)悉。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建设0721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城区(不含番禺、花都)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待国家有正式批复时,再另行研究。
二、对纳入年票制范围已完工未决算的工程,应督促有关部门尽快限期办理决算手续,并及时进行审计,尽早确定还贷基数,核定收费年限。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年票制的收支、还贷、车流量情况以及年票制管理费使用情况等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附件:广州市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出租汽车 公共汽车
年票标准(元/辆) 180 980 2040 2880 2640 980 600
外地车次票(元/次) - 10 20 30 50 10 20
注:一类车为摩托车,外地摩托车不能进入广州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