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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继续实行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3 生效日期: 2003-01-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3]1号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继续实施广州市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报告》)(穗价[2002]177号)悉。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建设0721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城区(不含番禺、花都)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待国家有正式批复时,再另行研究。
  二、对纳入年票制范围已完工未决算的工程,应督促有关部门尽快限期办理决算手续,并及时进行审计,尽早确定还贷基数,核定收费年限。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年票制的收支、还贷、车流量情况以及年票制管理费使用情况等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附件:广州市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出租汽车  公共汽车
  年票标准(元/辆)  180  980  2040  2880  2640  980  600
  外地车次票(元/次)  -  10  20  30  50  10  20
  注:一类车为摩托车,外地摩托车不能进入广州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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