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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9 生效日期: 1999-1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省教委,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促进我省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现就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研究生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课次150元;其他学历自学考试不再分委托开考与社会报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课次32元,收取报名考务费后,不得再收委托开考补助费。

  二、核定中英合作开设的商务管理专业(剑桥高级商务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金融管理专业(剑桥高级金融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计算机等级,公共英语等级,剑桥少儿英语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每人每课次130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261号、浙财综(1999)78号)、《关于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262号、浙财综(1999)79号)文同时废止。

  三、核定自学考试3M防伪贴膜IC卡准考证工本费每张15元。

  四、以上标准均包括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费用。新标准自1999年11月起执行。

  五、各执收单位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项目、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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